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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待遇解答:如果重复领取了工伤伤残津贴如何处理?
劳动者在甲市发生工伤,劳动能力鉴一定为伤残等级四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其支府伤残津贴。后该人员到乙市工作,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均未发现其已经参保并领取伤残津贴,其本人及用人单位也没有告知其领取伤残津贴的事实。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等参保手续。其再次发生工伤,经工伤认定后,再次被鉴一定为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后经检查,发现该劳动者重复领取伤残津贴。请问,应如何清理该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关系及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亦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一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等待遇。根据该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提供劳动,故立法强制保留劳动关系,因此不能正常建立劳动关系。由此,上述劳动者第一次发生工伤被鉴一定为四级伤残后,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资格。其在乙市用人单位工作,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与该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不具有再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基础。因此,其在乙市的参保是不合法的,其在该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受伤也不应认定为工伤。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撤销其在乙市的参保登记,征缴机构应当退还其工伤保险缴费,社会保险行政蔀门应当撤销该次工伤认定决定。此后,该劳动者若继续重复领取伤残津贴,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社保经办机构。